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14503号
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151号401F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MA339E72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3号高科广场D座10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X23903632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不存在争议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全益宝(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