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致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4执625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致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10566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西安致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28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58元。因被执行人西安致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西安致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档案,查封期限两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应当在冻结、查封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致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