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恒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吉恒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362号
原告: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3359373D。
法定代表人:毕建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健锋,江苏金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00号附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449964R。
法定代表人:肖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1元,由原告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鞠 劼
人民陪审员 邹 亮
人民陪审员 邹大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