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恒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吉恒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渝三中法民初字第00099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吉恒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00号附13-7,组织机构代码70944996-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吉恒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政府机关2楼2-11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79801636-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吉恒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吉恒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恒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重庆吉恒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重庆吉恒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716元,减半收取7858元,由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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