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恒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吉恒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涪法民初字第03101-2号
原告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01636-9,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吉恒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44996-4,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测村100号附1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吉恒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重庆中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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