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1民初1247号
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2号1幢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88800847。
法定代表人:蒋用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全辉,重庆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星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广汉市向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08954475U。
法定代表人:肖开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四川万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星环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为(2022)川0681诉前调165号,后转立为(2022)川0681民初1247号。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原告重庆豪腾园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再另行交纳)。
审判员 曹 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钟吉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