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鹏远广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鑫鹏远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6392号
申请人(担保人):四川鑫鹏远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蒋雪梅
被申请人: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
法定代表人:赵泽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鑫鹏远广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鑫鹏远广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遂宁安居支行账号为:X、X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总金额X元。此次保全由四川鑫鹏远广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X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按以下顺序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安居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遂宁安居支行账号为:X、X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保全总金额X元
对登记在四川鑫鹏远广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X汽车予以查封;
担保金额X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熔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