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5财保1503号
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财保11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冻结申请人河南宝汇实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账户75×××18的存款4380147.17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河南宝汇实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支行账户75×××18的存款4380147.1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书记员 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