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26355号
原告河南宝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18号汇宝花园16号楼2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889540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立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国贸新领域4-1-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97131542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立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黄河路北天宏大厦16层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5741848K。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女,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立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立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立体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立体实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智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1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008622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郑州市智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智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宝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立体实业有限公司、***、***、郑州立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郑州市智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七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宝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宝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