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行,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北京路东段381号。
法定代表人:陈红英,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蜀门南路8号茂林3、4楼。
法定代表人:姚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宇,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姚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相关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查询后,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姚宇网络资金1653.35元(含执行费50.00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前述款项外,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认可。因被执行人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姚宇未全部履行本案付款义务,本案已将该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能否实现财产权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认可被执行人目前经济状况,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惠淋
审判员 孙 政
审判员 胡 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怡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