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365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协商处理本案纠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4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欧 凌
人民陪审员 刘 蓉
人民陪审员 魏志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