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民初1022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5月26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男,生于1977年3月13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斌,青川县乔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蜀门南路8号茂林3、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588372875T。
法定代表人:姚宇。
被告:袁仕学,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8日,现住四川省青川县。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仕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定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