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2财保1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26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3月13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申请人: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蜀门南路8号茂林3、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588372875T。
法定代表人:姚宇。
被申请人:袁仕学,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8日,,现住四川省乔庄镇。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仕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川0822财保1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仕学名下所有的网络资金、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5000元(若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袁仕学名下所有的网络资金、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5000元(若金额不足,以实际金额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赵定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雪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