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462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蜀门南路8号茂林3、4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与被告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2021年7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孟益松
审判员  任鑫华
审判员  何 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