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196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慧,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月思,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姚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聂成元,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原告***诉被告广元市宇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聂成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逸涵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任佳凤
书 记 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