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0民初59号
原告:***,女,2000年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浙江全成国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87750272K,登记地: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湖头村,现办公地: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龙溪路中梁壹号院D3地块12栋A103商铺。
法定代表人:寿钱江。
第三人:方辉,男,1998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浙江全成国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方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2022年2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实际)减半收取为1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桂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