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全成国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想与某某、浙江全成国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426号

原告:**想,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超、陈莉莉,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谋和,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浙江全成国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湖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87750272k。

法定代表人:寿钱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想与被告黄谋和、浙江全成国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期间,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撤回对浙江全成国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想承担。

审判员 胡 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武欣雨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