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民初376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盼盼,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谋和,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浙江全成国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湖头村。
法定代表人:寿钱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黄谋和、浙江全成国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蕴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 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