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全成国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华瑞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全成国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4063号
原告:江阴市华瑞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龙运村河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全成国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湖头村。
法定代表人:寿钱江。
原告江阴市华瑞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全成国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阴市华瑞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阴市华瑞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