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合伟达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无锡市合伟达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蓝祥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086号
申请人:宜兴市**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B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8442451U。
法定代表人:蓝国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合伟达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锡甘路760-6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986264455。
法定代表人:薛琴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合伟达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伟达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伟达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9万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合伟达景观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