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086号之一
原告:宜兴市**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8442451U。
法定代表人:蓝国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华(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锡市合伟达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锡甘路760-6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986264455。
法定代表人:薛琴芳。
原告宜兴市**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合伟达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伟达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公司于2020年11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85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965元,保全费920元),由**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