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雉城建筑工程公司

长兴县雉城建筑工程公司与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522执712号
申请人长兴县雉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第10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三志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8433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