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雉城建筑工程公司

长兴县雉城建筑工程公司与浙江长兴欧仕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22破申7号
申请人:长兴县雉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人民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长兴欧仕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南庄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6年12月30日,申请人长兴县雉城建筑工程公司在执行阶段以被申请人浙江长兴欧仕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仕能科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欧仕能科技公司。被申请人欧仕能科技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申请提出任何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欧仕能科技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铅酸蓄电池批发(票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限期至2015年5月2日);一般经营项目:太阳能光伏设备、照明器具、电子元件生产技术的研究;节能灯、LVD无极灯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资本400万元,湖州欧仕能照明器材厂(普通合伙)出资360万元,股份占比90%,***出资40万元,股份占比10%。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多方举债。目前已涉及多起诉讼案件。在执行阶段,法院已拍卖被申请人的土地、厂房及地上附属物,总价款为1390万元。根据执行部门移交的材料,被申请人总负债为49145724.02元,已经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因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浙江长兴欧仕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系长兴县开发区,故本院对该破产清算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故本院对申请人长兴县雉城建筑工程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长兴欧仕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予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长兴县雉城建筑工程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长兴欧仕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卢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文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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