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2执恢795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雉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组织机构代码:1471376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欧仕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77459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雉城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欧仕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长兴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浙江长兴欧仕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地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522执恢7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