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9民初9775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延路118号顺达商业广场1幢53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花新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中,北京市百瑞(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翁伟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