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

2278盐城市春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2278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春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07986779X0,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大庆西路8号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3532908A,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程增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春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盐城市春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春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春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3764元,减半收取1882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02元,由原告盐城市春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冬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龙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