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227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春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07986779X0,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大庆西路8号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3532908A,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华路3号君地商务广场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程增旺,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春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苏0991民初22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冬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龙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