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鹏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鹏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04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鹏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泸县城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75274803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73号1号楼自编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4017121T。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27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泸州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泸州海吉星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工程款7144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