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2333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生,住址: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晨,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华鼎中央城公寓楼1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85989017N。
法定代表人:雷鸣。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生,地址:宜春市。
被告:幸久力,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生,住址:江西省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幸久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幸久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幸久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8元,减半收取3804元,保全费2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