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2335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6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晨,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华鼎中央城公寓楼1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85989017N。
法定代表人:雷鸣。
被告:幸久力,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幸久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1元,减半收取计2175.5元,财产保全费1540元,合计37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谭靓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