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02民初53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白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89246379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高安大道农机驾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85989017N。
法定代表人:雷鸣。
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作出(2017)赣0902民初53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