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2333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生,住址: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华鼎中央城公寓楼1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85989017N。
法定代表人:雷鸣。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生,地址:宜春市。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幸久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赣0902民初2333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