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233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生,住址: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华鼎中央城公寓楼1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85989017N。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生,地址:宜春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自愿购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36012221000000002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21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