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233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2月2日生,住址: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华鼎中央城公寓楼1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85989017N。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生,地址:宜春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自愿购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36012221000000002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421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