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02民初5376号
申请人: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白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89246379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高安大道农机驾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85989017N。
法定代表人:雷鸣。
申请人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