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02民初5376号之二
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白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89246379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景,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高安大道农机驾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85989017N。
法定代表人:雷鸣。
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67元,减半收取计683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33.5元。由原告宜春市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