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2333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赣0902民初233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赣0902民初2333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第六行后增加“法定代表人:雷鸣”。
审 判 员 欧阳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彭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