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幸久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233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华鼎中央城公寓楼1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85989017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中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65元,减半收取计3682.5元,财产保全费2545元,合计62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