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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江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2336号 申请人:朱某,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华鼎中央城公寓楼1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85989017N。 法定代表人:雷某。 被申请人:幸某,男,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出生,住宜春市。 申请人朱某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幸某、张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某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幸某、张某的银行存款248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朱某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幸某、张某的银行存款248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