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4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奇峰镇交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60343849N。
法定代表人:杨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税文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05141-2,住所地:叙永县江门镇九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远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8)川0524民初49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四川***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687487元。另外,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和案件受理费。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证券登记、房产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房地产亏损,目前所差债务巨大,除民间借贷外,尚差工程款、民工工资、职工工资等。目前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叙永县七社(江门古寨)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叙国用(2013)第××号、叙国用(2013)第××号、叙国用(2013)第××号、叙国用(2013)第××号、叙国用(2013)第××号、叙国用(2013)第××号、叙国用(2013)第××号、叙国用(2013)第××号】,上述土地均已抵押,也被其他案件在先查封,且上述国有土地除4000多平方米外,均已修建房屋出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通建设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四川***通建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穷尽了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通建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川0524执5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通建设有限公司之款仍负有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通建设有限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明江
审判员 赵 云
审判员 邱崇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