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大铭通建设有限公司

泸州国色天香酒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民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国色天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奇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80430986L。

法定代表人:程文景,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飞,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8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高,男,195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玲,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大铭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奇峰镇交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60343849N。

法定代表人:杨琴,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泉宇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兆雅镇兆雅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45852938J。

法定代表人:周中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德钊,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皓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镇建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53DLY6A。

法定代表人:胡中海,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四川时代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泸州国色天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志高、四川万大铭通建设有限公司、泸州泉宇陈混凝土有限公司、泸州市浩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20)川0521民初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国色天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泸州国色天香酒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国色天香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98元(泸州国色天香酒业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7699元,由泸州国色天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3850元、***负担384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靖

审判员 蓝 军

审判员 李 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