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大铭通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1041号之二

申请人:***,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合江县人,住重庆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致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四川万大铭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奇峰镇交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60343849N。

法定代表人:杨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税文建,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万大铭通建设有限公司、合江县真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川0522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大铭通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3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镇××社区××路××号××栋××单元××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川[2016]合江县不动产权第**,面积151.98m2)”。裁定作出后,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万大铭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泸州龙南支行存款(账号后四位号为8489)230000元。2020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20)川052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欠款200000元,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以月利率1%标准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川052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已于2020年11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对原告***请求被告四川万大铭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工程欠款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故对四川万大铭通建设有限公司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万大铭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泸州龙南支行账户(账号后四位号为8489)存款2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洪

审 判 员  吴 宏

审 判 员  杨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蔡 丽

书 记 员  张瑞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