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3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漆山里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X1248273X3。
法定代表人:张婉玲,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彭宇,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丽龙花园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0796792M。
法定代表人:吕剑,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23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695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695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138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3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漆山里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X1248273X3。
法定代表人:张婉玲,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彭宇,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丽龙花园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0796792M。
法定代表人:吕剑,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赣0302民初23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695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695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138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