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343号
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漆山里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X1248273X3。
法定代表人:张婉玲,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丽龙花园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0796792M。
法定代表人:吕剑,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2369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当于价值123695元的财产,并以其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695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38元,由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343号
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漆山里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X1248273X3。
法定代表人:张婉玲,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丽龙花园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0796792M。
法定代表人:吕剑,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2369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当于价值123695元的财产,并以其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695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38元,由申请人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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