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343号之一
原告: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漆山里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X1248273X3。
法定代表人:张婉玲,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彭宇,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丽龙花园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0796792M。
法定代表人:吕剑,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2021年7月8日,原告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此系原告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计1387元,由原告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02民初2343号之一
原告: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漆山里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X1248273X3。
法定代表人:张婉玲,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体、彭宇,江西广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丽龙花园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0796792M。
法定代表人:吕剑,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2021年7月8日,原告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此系原告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4元,减半收取计1387元,由原告萍乡市艺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邓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