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王金山、江西中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3民初1273号
原告:王金山,男,汉族,1989年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运球,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中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小蓝东村自然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588255154。
法定代表人:徐立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勤,男,汉族,1991年4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街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4116174T。
法定代表人:肖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丽龙花园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0796792M。
法定代表人:吕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东路1111号玺悦城住宅区23栋1-03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686670008。
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2号1幢A座0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022711。
法定代表人:陈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麒,男,汉族,1990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黄小宁,男,汉族,1988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魏春辉,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王金山被告江西中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铁建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黄麒、黄小宁、魏春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王金山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山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铁建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黄麒、黄小宁、魏春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山对被告江西中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江西铁建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一洲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黄麒、黄小宁、魏春辉撤诉。
审判员  邱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欧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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