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3民初3665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身份证号码:36213519********,联系电话:187××******。 被告: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0796792M,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花园254号,联系电话:1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