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龙南市大新钢材有限公司、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3民初2554号 原告:龙南市大新钢材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市里**由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55602935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花园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079679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告龙南市大新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银行账户26万元存款(1000元以上的账户)。原告提供了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存款金额为1000元以上的银行账户,以26万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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