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83民初2554号之二
原告:龙南市大新钢材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市里**由角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55602935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花园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079679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原告龙南市大新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因被告江西丽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已与原告龙南市大新钢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遂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南市大新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计249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两项合计4310元,由原告龙南市大新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