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棣和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棣瑞达燃气供气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3民初3862号 原告:无棣和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丰街道北环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棣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棣瑞达燃气供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北环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无棣县燃气供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海丰街道老翁**205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无棣和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棣瑞达燃气供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无棣县燃气供气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无棣和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和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和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无棣和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