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23民初2989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棣恒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棣和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丰街道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原告***与被告***、无棣和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无棣和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无棣和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无棣和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